国际节税
国际反避税进入“双C”新时代!
第一,CRS正引导世界进入国际税务透明的新时代;
第二,受控外国企业(CFC)以前的避税手段,被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国个人《新所得税法》的反避税条款所堵截。
近几年,开曼群岛、BVI群岛等有相继出台经济实质法ES code,让过去的离岸公司避税方式,笼罩了极大的不确定性。
目前离岸中心大概有三类:
一种是不征收法人或个人所得税,但以财产税、关税代替,如BVI、开曼群岛、百慕大群岛;如中国香港、新加坡,对来自当地的所得税按正常利率征税,但对来自公司注册地以外地区的所得税少征或不征,同时也不征流转税,这为那些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从海外获利的外国人提供了有利条件。
两国/地区之间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,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跨境企业在两地开展业务时,避免两地对其进行双重征税,同时达到稳定税收待遇、适当降低税率、防止偷税漏税等目的。对企业而言,可利用其具体协定内容做出一定的变化
(1)根据不同业务/需求设立不同类型的境外公司
①金融公司
可以通过在境外建立一个金融公司,然后在企业购买一些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,可以将资金通过该金融公司,减少一定的纳税额。
②投资公司
投资公司一般可分为三类,一种由集团建立的投资公司,一种为私人的投资公司,最后一种为离岸基金公司的形式。
③服务公司
在境外建立服务公司,可以由该服务公司收取报酬,从而避免高税收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。
④贸易公司
在境外建立贸易公司,可以用来国际交易,通过在企业对外的国际贸易中引入境外公司,从而获得减税的机会。